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与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 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admin 足球 2024-03-07 47 0

  “欧洲杯”足球赛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保护的判定。本案判决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和产业实践出发,对体 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保护路径和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案的审理、宣判 引起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极大关注。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0日,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 向原告某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授  权书,将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  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之权利授予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原告作为上  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2016  年6月11 日,被告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网站首页点击“2016法国欧洲杯” 字样后进入缓冲页面,缓冲结束后播放广告,广告结束后进入直播页面,直播页面  的标签显示为“欧洲杯直播1-高清在线观看”,页面内容为被告直播节目页面。

  被告确认,涉案赛事节目系来自于CCTV 体育频道的节目信号,其在“智取法兰西”节目的录制过程中通过背景大屏幕的方式展示了涉案法国和罗马尼亚比赛  的上下半场比赛画面。双方当事人另确认,原告曾将其享有权利的“2014巴西世  界杯”足球比赛节目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被告通过网络在其网站上播放,许可期  限为2个月,许可费用为4.000万元,折合每场比赛的授权价格约为65万元。原  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广播权或其他权利, 同时,被告的行为亦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 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判断标准系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 低。被告以背景大屏幕的方式实时播出了涉案两场足球比赛节目的全部内容,该 背景大屏幕位居被告播出节目画面的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该种 使用方式不仅超出适当引用中“合理适度”的要求,也实质性替代了原告向相关 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与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 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同时亦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正当利益,故被告的该种使用 方式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 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 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综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与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 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与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 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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